| 中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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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湘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5 15: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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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在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在这部新的食品表示管理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对食品的包装标识要求更加仔细,违规的相应处罚也更加细致了。该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包括分装)、销售的食品标识标注都应该遵守本规定,并规定食品标识的内涵是指粘帖、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富豪、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一个销售单元包装中含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该规定还要求食品名称要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无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引起误解的常用名。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及分类。同时要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分装食品要标注分装者名称及地址。标识还应当清晰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或“年、月、日”的方式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标注企业执行的各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食品执行的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该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明确指出食品标识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具有任何预防或治疗疾病、保健作用,不得在使用图案或文字说明的时候有歧视性,或者采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食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便于消费者更好地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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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labels 责任编辑:labe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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