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界聚焦 | 技术视窗 | 企业访谈 | 市场透视 | 产品视界 | 标准法规 | 展会信息 | 网上商城
    由环球包装贸易出版有限公司、《中国标签与贴标》杂志社、中国标签与贴标网联合制作的《2008标签行业采购大全》将于11月份出版,在亚洲标签展首发,广告招商现已全面启动,欢迎广大标签企业来函、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755-83981355。  [labels  2007年7月20日]        
用户登录
杂志简介
《中国标签与贴标》由香港环球包装贸易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面向大中华经济区,致力于大众化传播国际、国内标签行业最新技术、行业新闻、市场动态等资讯,构架终端用户与标签生产供应链之间的沟通桥梁。
杂志导航
在线订阅
在线订阅:联系电话:0755-83981355
最新推荐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调查
        您觉得本站哪方面需要改进?
    页面版式风格
    频道栏目设置
    内容质量
    更新速度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标签与贴标》 >> 杂志频道 >> 2006年第六期 >> 标准法规 >> 文章正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副标题:
    作者:labels 文章来源:《中国标签与贴标》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2 22:42:32



    ★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 [2] 下一页

     
    点击更多【labels】的文章
    文章录入:labels    责任编辑:labels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中国标签网中国包装网研美达实业中国电子标签网包装印刷展览网慧聪网中华防伪网
    芬欧蓝泰RFID商情印在龙港中国印刷人才网东莞印刷网好包装网不干胶印刷

    建议您使用1027*768分辨率浏览本站效果更佳  2004-2006(c)《中国标签与贴标》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96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