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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签与贴标》由香港环球包装贸易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面向大中华经济区,致力于大众化传播国际、国内标签行业最新技术、行业新闻、市场动态等资讯,构架终端用户与标签生产供应链之间的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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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 节选
    副标题:
    作者:label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8 10:59:17

              

      编者按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近期颁布,即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之一,代替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调整和明确。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酒名称
    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露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5.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5.1.3  酒精度
    5.1.3.1 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5.1.3.2 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5.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5.1.4.1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 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5.1.4.2 果酒(除葡萄酒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同GB 7718-2004中5.1.5 。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5.1.6.2  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 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7-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5.1.6.3  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5.1.7  净含量
    5.1.7.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1.7.2 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mL(ml)、升或L(l)。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kg。
    5.1.7.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 7718-2004中5.1.4.3和5.1.4.4 。
    5.1.7.4 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7.5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小包装时,在标示小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其数量或件数。

    5.1.8 产品标准号
    同GB 7718-2004中5.1.7 。

    5.1.9质量等级
    同GB 7718-2004中5.1.8 。

    5.1.10 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 4927-2001中7.1.1标示“警示语”。

    5.1.11 生产许可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同GB 7718-2004中5.3.1 。

    5.3.2  饮用方法
    5.3.2.1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瓶、罐)容器的开启方法、饮用方法、每日(餐)饮用量、兑制(混合)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2.2 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同GB 7718-2004中5.3.3 。

    5.3.4 产品类型
    5.3.4.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或“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5.3.4.2  配制酒(露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示其含糖量。
    5.3.4.3  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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